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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臺北,永遠跑在最前面-世大運城市意象影片2分鐘版

臺北,永遠跑在最前面-世大運城市意象影片2分鐘版

臺北,永遠跑在最前面-世大運城市意象影片2分鐘版

《石濤評述》郭伯雄落马 预示山雨欲来(拿下江澤民)? (2015/07/31)

台灣反課綱中學生感人的真心話 (from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2015-07-31 00:57)



教育部前悼冠華 15歲高中女生感人發言 聽完後大人們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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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課綱,台北市附中升高二女學生 發言(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影片截圖)
反課綱,台北市附中升高二女學生 發言(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影片截圖)
⊙林小凡
反黑箱課綱學生運動30日在走了一個學生林冠華後,整個事件突然升溫,由於牽涉到一條年輕生命的殞逝,冠華口中的「大人們」突然沉默了,吶喊著「Why?」當然有些人在沉默片刻後,選擇更加地謾罵和相互責怪,有些則壓低身子想了解這些孩子到底在想什麼,更多的鎂光燈聚焦到這些孩子的身上。
30日晚間10點憑弔林冠華的學生們衝進立法院,表達訴求,凌晨1點30,學生們再度翻牆進入教育部,試圖表達他們的憤怒。在場一位白白淨淨外表溫柔的高中女學生,在教育部前面拿起麥克風,透過SNG,大人們聽到她侃侃而談。她說,「我出來反對這個課綱,我們希望的是未來從台灣走出去的每一個青年,都可以了解這塊土地上曾經發生過的故事。」
「我今年不滿16歲。我相信在場很多人,你們可能有親戚、有小孩,可能跟我差不多年紀的人。為什麼我們今天要站出來反對這個黑箱的課綱?我們不害怕嗎?」
「我超級怕!我剛剛跟著大家衝進立法院、站在立法院前面的時候,我站在比較靠後方。有警察看著我... 我聽到他們說,好像保六都準備要對付學生。我真的很害怕。」
「但是剛剛沒事之後,我做的第一件事情:我傳簡訊給我的爸爸媽媽,他們現在也在現場。我說對不起,我讓你們擔心了。我愛你們。我愛台灣。」
「為什麼我們今天要站出來反對這個課綱?我們希望的是未來從台灣走出去的每一個青年,都可以了解這塊土地上曾經發生過的故事。我們希望的,是讓他們可以了解,成就現在台灣民主社會,每一位前輩所曾經流下的血水和汗水。」
「其實參加反課綱之後,我接觸到很多我以前從來沒有看到過的史料。為什麼我不理解這些事情?因為我們的歷史教育把它抹滅了。」
「我以前就是一個照著課本讀書的學生,我覺得考試反正就是為了成績阿,成績拿到就好了嘛。但是我現在,我想要告訴我們的教育當局,我們的學習、我們的教育,不是為了分數,不是為了學歷。歷史的教育要讓我們得到的,是一個真正認識台灣這塊土地的機會。」
她強調,「我們不是要求台獨的史觀,但是每一個青年都有權利知道所有故事的全貌,那麼我們才有辦法去選擇我們要的未來,不是嗎?謝謝大家。」

生活在这兲朝屁民真的很“幸福”?



請看兲朝大人是這樣教壞孩子的

http://blog.sina.com.tw/mother429/article.php?pbgid=64777&entryid=653757

前约旦小姐在网上与恐怖主义分子展开斗争 | ShareAmerica

前约旦小姐在网上与恐怖主义分子展开斗争 | ShareAmerica

前约旦小姐在网上与恐怖主义分子展开斗争

劳拉•阿布达拉特志在瓦解达伊沙网站及其社交媒体活动。(State Dept.)
达伊沙(Daesh)最糟糕的噩梦正在成真:一位女性向这个这些恐怖主义组织的网上信息和招募企图发起反击。
获得2010年度约旦小姐(Miss Jordan)称号的劳拉·阿布达拉特(Lara Abdallat),在看到达伊沙每天的为害和杀戮行径后,决定在网上与它作斗争。
阿布达拉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实在厌倦了每天早上打开新闻,看到成千上万的人被杀害,这让人越来越感到激愤。我对父亲说我很想打开电视,看到令人高兴的内容。”
阿布达拉特与“幽灵安全”(Ghost Security)一道作出努力。“幽灵安全”是一个黑客活动组织,通过摧毁达伊沙的社交媒体账户和网站,破坏它的通信,并削弱其招募成员的能力来同它作斗争。“幽灵安全”表示,已经摧毁了达伊沙使用的100个网站和57000个社交媒体帐户。
阿布达拉特说:“我们的目的是拯救生命。我不管他们是穆斯林、基督徒、犹太教徒还是佛教徒。我不在乎。我不在乎你是什么肤色。我们的目的是保护人民。”
在阿布达拉特进行的这种民间努力的同时,一些国家政府也在从网上遏制达伊沙。
今年七月,美国和阿联酋联合设立了第一个跨国在线信息与参与项目“Sawab中心”(The Sawab Center ),支持全球反达伊沙联盟(Global Coalition Against Daesh)的努力。
国务次卿理查德·斯坦格尔(Richard Stengel)在中心启动后对“阿拉伯新闻网”(Al Arabiya News)说:“正如欧巴马总统所说,意识形态不会被枪炮打败;它们将被更好的理念——更具吸引力、更令人信服的远见所击败。”
美国与阿联酋建立此中心的目的是为向“该地区和世界各地反对达伊沙的千百万人”提供支持。

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世事关心】三退两亿 中国之福

2015-07-30 關懷教育部



【親中國的】執政黨是害死冠華的元凶

【親中國的】執政黨是害死冠華的元凶

【親中國的】執政黨是害死冠華的元凶

生活在这兲朝屁民真的很“幸福”?



請看兲朝孩子有樣學樣

http://blog.sina.com.tw/mother429/article.php?pbgid=64777&entryid=653757

純真年代2 台灣經典校園民謠

純真年代1 - 台灣經典校園民謠



臺灣民歌30年---"民歌嘉年華•永遠的未央歌"演唱會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rNJlB...
純真年代1 - 台灣經典校園民謠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vNxa9...
純真年代2 - 台灣經典校園民謠
http://www.56.com/u36/v_ODcxMjUwNDE.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E3NzY...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tk... 
(sorry,第2專輯有版權警告問題,請網友們連結到以上56或優酷youku外網­聽吧)
YT我已移除了謝謝各位youtube網友們的支持,沒有一一回覆請多多包涵呦。。。


文正大哥東尼時期的《蘭花草》《阿美!阿美!》《俏姑娘》《秋蟬》...等專輯,有不­少校園民歌,他能唱出自己獨特唱腔紅透台灣.東南亞.中國大陸,文正唱過的校園歌曲不­少 其他歌手唱的也是相當經典,校園民歌的歌詞雖較簡單些 但含義深遠也耐聽 不失其中韻味。

有人說,校園民謠就像一首素淡的小詩,充斥著唯美主義;也有人說,校園民謠的本色即應­"素淡",惟其如此,才能體現校園的特色。當下,流行歌壇迫切需­要一批新生力量,以創作出一批真正富有時代感的新校園歌曲,為喧囂蕪雜的樂壇增添一個­清新的景觀!時代,呼喚"精靈"的複歸。

純真年代1 經典校園民謠:(文正唱過專輯名稱:標註在後) (文正-10首)
01 龍的傳人(李建複)
02 橄欖樹(齊豫)
03 童年(張艾嘉)《雲且留住》
04 秋蟬(楊芳儀 徐曉菁)《秋蟬》
05 小雨來得正是時候(鄭怡)
06 踏著夕陽歸去(葉佳修)《阿美!阿美!》
07 蘭花草(包美聖)《蘭花草》
08 鄉間的小路(劉文正)《阿美!阿美!》
09 散場電影(木吉它)
10 小雨中的回憶(劉藍溪)《蘭花草》
11 年輕人的心聲(潘安邦)
12 紡織姑娘(林佳蓉 劉藍溪)
13 拜訪春天(施孝榮)
14 忘了我是誰(王海玲)《俏姑娘》
15 老人與海(陳明韶)
16 外婆的澎湖灣(潘安邦)《阿美!阿美!》
17 走在雨中(齊豫)
18 雨中即景(王夢麟)《蘭花草》
19 出塞曲(蔡琴)
20 思念總在分手後開始(潘安邦)《阿美!阿美!》


純真年代2經典校園民謠 (文正-8首)
01 阿美,阿美(王夢麟)《阿美!阿美!》
02 踏浪(沈雁)
03 春天的故事(齊豫)《秋蟬》
04 赤足走在田埂上(葉佳修)
05 讓我們看雲去(陳明韶)《蘭花草》
06 祈禱(李碧華)《阿美!阿美!》
07 微風往事(鄭怡)
08 蝸牛與黃鸝鳥(銀霞)
09 捉泥鰍(包美聖)
10 歸去來兮(李建複)
11 如果(劉藍溪) 同歌名不同曲
12 俏姑娘(小烏鴉合唱團)《俏姑娘》
13 早安,太陽(葉佳修)
14 恰似你的溫柔(蔡琴)《俏姑娘》
15 匆匆別離(梁弘志)
16 聚散兩依依(羅吉鎮 李碧華)
17 紛紛墜落的音符(潘安邦)《阿美!阿美!》
18 流浪者的獨白(葉佳修)
19 夢的衣裳(李碧華)
20 歸人沙城(施孝榮)《俏姑娘》


順道分享《音樂不老歌》——住在80年代的劉文正
http://big5.cri.cn/gate/big5/gb.cri.c...
2010年11月12日,【唱片街@生日會】和您一起回顧劉文正留給70/80年代的­經典曲目,祝他58歲生日快樂。 
【播放曲目】 
01 遲到 
02 蘭花草 
03 鄉間小路 
04 雨中即景 
05 小雨打在我身上 
06 三月裏的小雨 
07 雨中的故事 
08 閃亮的日子 
09 外婆的澎湖灣 
10 雲且留住 
11 春夏秋冬 
12 不要告別 
13 秋蟬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1989年6月4日清晨,学生被驱离天安门广场时的珍贵镜头,绝大部分内容应该从未向外界披露。



陳光誠在台灣立法院發表演說

高耀潔被逼出走美國



揭露愛滋病村慘況和中國官方逼迫愛滋病人的高耀潔醫生, 最終抵受不了禁言和監視, 從秘密管道逃離法西斯中國.


[摘自-香港蘋果日報--李平]

盡論中國:高耀潔出走 刺破胡溫關愛騷
2009年12月02日 

「中國民間抗愛滋病第一人」高耀潔醫生,被迫出走美國,無疑是對近年大演愛滋病關愛騷­的胡錦濤、溫家寶的一大諷刺,更是中國愛滋病防治工作的悲哀,惟有新任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可以鬆口氣。畢竟,高耀潔對河南「世紀血禍」的窮追猛打,令歷任書記備受壓力。

歷河南書記掩蓋世紀血禍
1990年代,河南推行「血漿經濟」,上百萬農民響應當局「救死扶傷、賣血光榮」的號­召,加入賣血致富的行列,結果,至少數十萬人感染愛滋病、一萬多人死亡。十多年來,高­耀潔鍥而不捨地追查、披露真相, 2004年中國社科出版社曾出版其《一萬封信──我所見聞的愛滋病、性病患者生存現狀­》,揭露中國愛滋病災難的官方責任,此書雖獲當年全國「圖書大獎」,但發行受阻。

從 1990年代初至今,主政河南的省委書記歷經侯宗賓、李長春、馬忠臣、陳奎元、李克強­、徐光春、盧展工七任,既有江澤民的親信,也有胡錦濤的愛將,李長春、李克強現時貴為­中央政治局常委。掩蓋河南世紀血禍,似乎成了他們共同的目標,高耀潔與國際社會的交流­因此一直受到阻撓。 2001年,高醫生被禁赴美領取「喬那森曼全球健康人權獎」; 2003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到北京清華大學出席愛滋論壇時,河南也派官員到北京阻止­高耀潔與會; 2007年,當局對她赴美國領取年度女權活動人士獎又是百般刁難。

胡錦濤、溫家寶近年頻頻出席世界愛滋病日活動,與愛滋病人握手交談,也都到過河南考察­,但未回應外界呼籲他們與高耀潔會面的要求。反而, 2003年 12月,副總理吳儀走訪河南愛滋村時,曾探望高耀潔,還勒令河南的官員退場,單獨與高­醫生傾談了三個小時。雖然曾得到吳儀的支持,高耀潔在河南受打壓的狀況並未改變,如今­更被迫出走避禍,中共高官還有臉上演愛滋病關懷騷嗎?

【風雨天地行】第五集《同心》

《天庭小子 - 小乾坤》弟子規動畫 緣起篇預告



台灣原創動畫《小乾坤》Heavenkid 歷時六年開發完成,創新的戲劇手法,將艱深的《弟子規》 三字一句轉換成趣味的現代生活故事,讓孩子從生活娛樂中學習「品格重於財富學識」的核­­心價值。


新唐人電視台 《天庭小子-小乾坤》
自7/10開始,每周五18:00首播
周六9:00、18:30;周日8:00、14:00 重播

台灣收視方法
★網路直播 http://www.ntdtv.com.tw/live
★行動裝置免費app下載 iNTD
★有線電視:
台北中正萬華 81
三重蘆洲八里 107
南桃園 110
新竹縣 110
苗栗 110
台中市 110
彰化 176
台南 107
嘉義 89.102
澎湖 96

《小乾坤》國際七項肯定-台灣人的榮耀
★2014美國休士頓國際影展-台灣首座「電視兒童節目-金獎」
★2014慕尼黑兒童雙年影展-入選「全球優質電視兒童節目」
★2014聖地牙哥國際兒童影展-入圍「最佳兒童短片」
★2014布拉迪斯國際動畫雙年影展-入圍「最佳兒童短片」
★2014柏克萊錄像及電影節-入選「動畫觀摩短片」
★2015美國藍天國際動畫節-入選「動畫觀摩短片」
★2015希臘雅典國際動畫節-入選「動畫觀摩短片」



《小乾坤 Heavenkids》官方網站
http://heavenkid.ntdtv.com.tw/

《小乾坤 Heavenkids》臉書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Heavenkid1

【風雨天地行】第二集《清音》



風雨天地行(2)清音: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個真正的好人。

【風雨天地行】第一集《盪濁》



風雨天地行(1)盪濁: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

袁腾飞说文革1 附:正体&简体字幕

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禁片:共产党漠视生命的党文化-漫谈党文化(1)

袁腾飞短篇100 台湾,中华道统所在



FW:韩寒游台湾:大陆失去的,他们都留下了!


去台湾旅行,不像去国内其他的景点,去台湾更多的是感悟人文的气息,体味传统文化的传承。但让人惊讶的是韩寒在去了台湾之后,竟然会在回国后凌晨出这篇文章,究竟是什么让他这么震撼呢?请看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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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客320降落在桃园机场。飞机的降落把我震醒。手机里正好播放到张艾嘉的《戏雪》,这算是一首生僻的歌,陈升写下这样的词——〝1948年,我离开我最爱的人,当火车开动的时候,北方正飘着苍茫的雪,如果我知道,这一别就是四十余年,岁月若能从头,我很想说,我不走。〞

对于台湾,我的印象一直停留在侯孝贤和杨德昌的电影里。后来魏德胜和九把刀又加工了一下。我喜欢的作家,梁实秋,林语堂,胡适也都去了台湾,而且他们都和鲁迅吵过架。当大陆穷的时候,台湾有钱,后来大陆有钱了——确切的说,是政府和小部分人有钱了,台湾又有了……

战火把同一个民族的人分隔在了海峡的两岸,那些具体到每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已经被时间慢慢抹平。台北的街道的确像优客李林唱的那样,像迷宫一样展开在我的眼前。但是对于异乡人,每个陌生的城市都是迷宫。在酒店住下,诚品书店就在旁边。朋友的眼镜架坏了,于是晚上先陪着朋友去配眼镜。我们坐计程车来到了台大附近,进了一家眼镜店。没有声音酥麻的台妹,老板亲自上阵。朋友看中了一副镜框,但要几天以后才能取。朋友说,那算了,我在台湾只留三天,我要明天就能取的,只能去别的地方看看。这时候,让我诧异的一幕出现了,老板居然从柜台里摸索出了一对隐形眼镜,塞在我朋友手里,说,实在不好意思,没能帮上你的忙,这个送你,先用这个应急吧。连我这般总是把人往好里想的人第一反应也是——我靠,哪有这种好事,这里面是有什么猫腻吧?咱还能走出这家店的店门么?

我们平安的走出了这家眼镜店,换去了隔壁一家。那家眼镜店承诺第二天就可以把眼镜做好,然后那家店的老板用朋友残留下的镜片临时找了一个镜框凑合装了起来,告诉朋友,这个可以晚上用。这两家只是非常普通的路边眼镜店,还是自己随机找的,要不真得让人怀疑是不是组织方安排的,目的为了让大家增加对台湾的好感。

台湾的街道上有不少的小游行和抗议横幅,这一切对于大部分大陆游客来说都太新鲜了,于是很多游客守着电视机看晚上的政论节目。我妈妈去年从台湾旅游回来,就说那里太好玩了,领导人可以在电视里随便骂,比快乐大本营还要欢乐。相比之下,台湾人对这些早就习以为常。但给我留下了比马英九先生更深印象的是王松鸿先生——他不是明星政客,也不是文人墨客。他是一个计程车司机。一天早上,我从酒店下楼,打了他的车去阳明山。到了目的地我发现把手机拉在计程车上。我没有记下车牌号。朋友们忙着帮我联系计程车公司,看看能不能查到一些讯息,我也打给酒店,想让他们查看一下监控录像,确认车牌号。一会儿,我接到了酒店的电话,我问他们,是查到车号了么?他们说,监控录像里讯息太多,还没有查到,但是刚才有一位计程车司机开回酒店,把一个手机交给了前台,说是一位从你们这里上车的先生遗落在车里的……

说实话,我石化了。我问到了计程车司机的电话和名字,说我想酬谢你。王松鸿说,不需要啦,很正常的,小事一桩,我们都是这样的。他告诉我,前几天刚和几个朋友环岛开了一圈,打算过一段时间来大陆旅行。他说他开计程车就是为了能够去更多的地方看看。末了居然还来一句:我有QQ和新浪微博的,你的号是什么,我们可以在网上联系的。这顿时让我觉得两岸关系非常亲密。接着,他继续说,你有脸书么?我说,大陆的互联网没有脸……书。他说,哦,对哦,是哦。我不和你说了,有客人了,再联系哦。

也许是我的命好,遇见的都是好人,也许是我走的肤浅,几乎所有人都和气。毫无疑问,如果我在台湾多停留几天,我当然能看见他不如人意的一面,也许他硬体不够新,也许他民粹也涌现,也许他民怨从不断,也许他矛盾也不少。没有完美的地方,没有完美的制度,没有完美的文化,在华人的世界里,它也许不是最好的,但的确没有什么比它更好了。

这篇文章里不想谈论什么政治和体制。作为一个从大陆来的写作者,我只是非常失落。这些失落并不是来自于这几天浅显的旅行,而是一直以来的感受。我失落在我生存的环境里,前几十年教人凶残和斗争,后几十年使人贪婪和自私,于是我们很多人的骨子里被埋下了这些种子;我失落在我们的前辈们摧毁了文化,也摧毁了那些传统的美德,摧毁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摧毁了信仰和共识,却没有建立起一个美丽新世界,作为晚辈,我们谁也不知道能否弥补这一切,还是继续的摧毁下去;我失落在不知道我们的后代能不能生存在一个互相理解而不是互相伤害的环境之中;我失落在作为一个写作者,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还要不停的考虑措辞,以免哪个地方说过了线;我失落在当他人以善意面对我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居然是会不会有什么阴谋;我失落在我们自己的文艺作品很少能够在台湾真正流传,而能在台湾流传的关于我们的大多是那些历史真相和社会批判,更让人失落的是那些批判和揭露往往都是被我们自己买了回去,用于更加了解我们自己。除了利益和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我们几乎对一切都冷漠。这些冷漠和荒诞所催生的新闻都被世界各地的报纸不停的放在头版,虽然可以说这是官方的错,但无奈却也成了这个民族的注释。

是的,我要感谢香港和台湾,他们庇护了中华的文化,把这个民族美好的习性留了下来,让很多根子里的东西免于浩劫。纵然他们也有着这样那样的诟病。而我们,纵然我们有了丽兹卡尔顿和半岛酒店,有了gucci和lv,我们的县长太太也许比他们最大的官员还要富有,我们随便一个大片的制作成本就够他们拍二三十部电影,我们的世博会和奥运会他们永远办不起,但走在台湾的街头,面对着那些计程车司机,快餐店老板,路人们,我却一点自豪感都没有。我们所拥有的他们都拥有过,我们所炫耀的他们的纳税人不会答应,我们所失去的他们都留下了,我们所缺少的,才是最能让人感到自豪的。

文化、法制和自由是一个民族的一切,别的国家不会因为你国的富豪疯狂抢购了超级跑车和顶级游艇而尊敬你的国民。坐在空客330的机舱里,飞翔在两万英尺的高空,一个半小时就到了上海,窗外望去,都是海水。既然我们共享着太平洋的风,就让它吹过所有的一切。

来源:九零后声音

(责编: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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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世界該感謝台灣的7個理由│7 Reasons You Should Thank Taiwan│老外看台灣│郝毅博 Ben Hedges│新唐人電視台



發佈日期:2015年7月22日

台灣有哪些特別的貢獻,讓老外覺得世界應該台灣說聲謝謝?請看「老外看台灣」英國主持­人郝毅博的有趣分享。

* 老外非來台灣不可的5個理由:http://bit.ly/anytime4taiwan
* 台灣獨有特色:http://bit.ly/1oKNW4O
* 老外推薦 - 你不能錯過的10個台灣節慶:http://bit.ly/1GcDCGi

老外看中國、老外看台灣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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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郝毅博(Ben Hedges)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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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西瓜

中华民国沦陷区自治政府: 汤志敏美华的刑事控告状------献给7.20

中华民国沦陷区自治政府: 汤志敏美华的刑事控告状------献给7.20: 邮寄地址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47# Beiheyan Av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PR China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 厅长:穆红玉 The Supreme People...

maandag 20 juli 2015

汤志敏美华的刑事控告状------献给7.20



邮寄地址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47# Beiheyan Av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PR China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 厅长:穆红玉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26

zip code 100726

电话:0086-10-65200269









邮寄地址二: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27# Dongjiaomin Xiang(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PR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 庭长: 姜启波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邮编 100745

zip code 100745

电话 0086-10-67555787





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汤志敏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 并要求经济赔偿。就我在中华民国大陆沦陷区的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百万人民币。就我个人和在荷兰比利时家人所受到的伤害, 要求经济赔偿6千4 百万欧元。




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2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介绍

1.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1999年4月底, 我携先生和孩子回北京访问,见证法轮功学员的425上访, 为之震撼。在跟法轮功学员接触后并在他们的辅导下,2003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         

2. 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 。修炼法轮功以后, 我重新找回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价值观。真善忍成为我为人处世的标准和尺度

          

3.如下所述,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修炼法轮功治好了我的颈椎病,郁郁症,精力匮乏症等不良症状。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 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2004年春节期间, 我回国探亲三个星期, 在整个三个星期之内, 我全程被跟踪骚扰,一次被绑架,一次被”请客“, 一次被拘捕,回到荷兰后,我和我的家人依然受到迫害。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被恐吓, 被精神折磨,不让睡觉, 人身攻击和污蔑,目的是要我站出来污蔑法轮功师父和同修。

       
2. 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为了威胁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和参与法轮功讲真相的行动,我的家人和我个人的人身安全多次受到威胁, 我的弟弟被”车祸“,并被各家医院拒绝抢救而死亡。给我的父母, 亲人,我的弟弟的妻儿造成严重的伤害

       
3.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长时间不让睡觉, 长时间坐拷问骑

   
4. 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的人员:我只记得两个人, 贵州省国安局的韩世信和马玉涛, 我不知道他们具体的头衔。 其他参与抓捕骚扰我的人, 我不知道他们是谁。 

   




   



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我有理由相信,我的近亲属被摘取了器官。我和这位近亲属的关系以及我的理由如下:该条不适合我的情况,跳过

   
6. 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如下所述,我遭受了强奸、轮奸、性暴力、猥亵、侮辱和/或其他性侵犯:该条不适合我的情况,跳过。
       
7.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2004年春节期间,我回国探亲被全程跟踪,于大约2月14日晚间12点在贵阳的一家宾馆(名字我记不得了)被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强行搜身,不让睡觉, 强行逼供直到第二天早上六点, 以后的旅途中, 我不被允许见我约好要见的人, 我不被允许自由炼功和自由言论。约2月20日,我在北京天坛的一家宾馆被非法拘捕, 理由是我”非法传播法轮功“。我被非法拘禁24小时。我同行的荷兰友人以及我在国内要见的亲人和朋友也遭到拘禁,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

   
8. 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在2004年2月14日绑架和2004年2月20日拘捕我的过程中, 我和我的同行者的财产被非法没收和抢劫,一本《转法轮》, 一个mp3播放器,9本《九评中国共产党》, 一架日本产相机。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




他们抓我的时候, 拿我孩子和先生的照片对我进行威逼放弃修炼法轮功,在荷兰使馆的压力下, 放了我以后, 对我继续跟踪到荷兰使馆, 跟踪到了我和荷兰友人乘飞机反荷兰的北京首都机场,只因为我们当时所乘坐的北欧航空SAS飞机出了技术故障, 我和我的三个同行友人突然被调离乘坐荷航KLM,且位置已满, 我们才甩掉了跟踪, 否则, 我相信他们有更坏的预谋, 那就是杀人灭口,甚至是让飞机失事。 我回到荷兰以后,依然受到跟踪和威胁。有人打电话到我的家里来威胁说“大使馆不好惹” ,要我不再公开揭露我被绑架的真相,我和先生的社会关系遭到严重破坏, 我和先生找不到工作, 甚至找好的工作临时毁约, 我们的房子卖不出去, 网络上对我的私生活进行无端地捏造,抹黑,我们的婚姻遭到严重的伤害。我的朋友们纷纷收到中共使馆的威胁, 逼迫他们远离我。曾经对我和同行荷兰友人采访的报导被从网络上消失,在荷兰的社会里和政治界, 我被中共使馆煽动的”爱国“华人严重孤立,丑化和仇视, 甚至被生命威胁。最后导致我的婚姻破裂, 我和先生的家业破产。 我的四个未成年孩子遭受极大的心灵伤害。



9.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在2004年2月14日绑架和2004年2月20日拘捕我的过程中, 我和我的同行者的财产被非法没收和抢劫,一本《转法轮》, 一个mp3播放器,9本《九评中国共产党》, 一架日本产相机。





       
10.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2004年2月20日我和同行和荷兰友人住在北京天坛的一家宾馆(名字我不记得了), 贵州跟来的和北京当地的为610服务的人非法闯入我们的房间,拿走了一架日本产相机

       
11. 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该条不适合我的情况, 跳过。

         
12. 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3. 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4. 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2004年2月20日我被拘捕和监禁期间,被承认自己不是好女人,好妻子, 好妈妈。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5.《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1、2、4、5和6项。



16.《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7.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我在国内的亲人受到监视, 我和亲人的信件电话和网络联系遭到监控,最后导致我自2014年6月以来, 再没有跟亲人们有任何联系。我的电子信箱, 脸书账号,twitter账号被盗, 我的个人网站被凭空消失。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我被2004年2月22日逐出中国的大门,之后我本人的护照被拒绝延期。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分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8.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7项。




刑事控告状(通用部分




控告人:汤志敏

被控告人:江泽民

案由:酷刑罪,谋杀罪,法外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奸与性暴力,强迫劳动罪,非法逮捕与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盗窃与破坏财产罪, 具体如下:

被控告人:江泽民

1. 江泽民于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国江苏扬州市。1947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电子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以后,江赴俄罗斯斯大林汽车工厂培训,在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作。江随后进入政府部门,1983年成为电子工业部部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2. 江泽民于1985年担任上海市长,1987年担任上海市委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1989年成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3. 江泽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间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93年到2003年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管辖权

4.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该条款授权人民法院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的诉讼。

5. 对于本控告状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1949年7月20日中华民国签署并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及1986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 对于本诉状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庭规范》第38条(1)(b)定义的、已经作为法律被接受与遵守的、各国的普遍常规的 “国际习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宪章》的缔约国,因此也是《国际法庭规范》的缔约方。国际习惯法要求国家对于以下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提供普遍管辖权:迫害,强制流放, 强制失踪的反人类罪(第17),和长期的任意监禁(第18)。
事实和证据

7. 法轮功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炼方式,在中国和世界各地有数以百万计的修炼者。绝对的非暴力和慈悲是这个宗教的两大核心信条。

8. 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践行他们的信仰,不需要担心系统性的迫害。

9.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在中国的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暴力镇压。

10. 1997年,江泽民联同他在反法轮功运动中的亲信、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命令全国级的公安警察调查中国的法轮功,目地是为了找藉口,在中共高层内部说服党内人士以实施一场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全国范围的暴力镇压。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部门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缔法轮功的合法依据。

11. 尽管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或理由,江泽民仍采取了一系列步骤,发起并执行了针对法轮功的斗争运动。

12. 举例说,江泽民亲自起草并发表了一系列的讲话与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员准备迫害法轮功。这些讲话和信件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了(1)中共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以及(3)中央各部委负责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即将对法轮功进行暴力镇压的信号。江泽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广泛发给了许多中共领导干部,指示他们认真研究这封信并贯彻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泽民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按信中的内容“处理”法轮功问题。

15. 1999年5月8日,江泽民写了一个备忘录指示中共的领导干部们如何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即:如何严厉处罚法轮功修炼者,使用哪些党的资源,以及谁应当整体负责与这项任务有关的党的命令)。他的备忘录被许多省级和市级的党委的文件引用并纳入,并配发指示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中央政治局发表了讲话,号召在中国进行对法轮功的迫害“斗争”运动。仅仅因为法轮功修炼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对他们实施杀戮、通过酷刑转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直接命令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三天后的6月10日成立,610办公室因此而得名)。在这个讲话中,江泽民说:法轮功问题有很深的政治社会背景乃至复杂的国际背景。这是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采取有力对策,”这次讲话将法轮功信仰者等同于1989年天安门广场由于和平抗议而遭到屠杀的抗议民众。这是江泽民动员全党迫害法轮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这次的讲话中,江泽民还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岚清同志负责,将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法轮功问题的领导小组。李岚清同志任组长,丁关根、罗干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研究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具体步骤、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里提到的领导小组后来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它的执行机构被称作“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叫“610办公室”。

19. 由于江泽民在讲话中命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配合”,这也授予领导小组极大的、超越了现有的党和政府行政范围的权限。党中央和各部委必须遵从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而这个小组,只对江泽民个人负责。

20. 江泽民在这次讲话中使用的语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图是使用消灭军事敌人的同样策略来摧毁法轮功。比如:“制定斗争策略,为进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1. 这次讲话还定立了即将进行的反法轮功舆论宣传的基调,为的是误导中国民众对法轮功的真正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为镇压法轮功群体提供伪造的理由。江泽民捏造了一系列虚假案例作为舆论宣传的样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来诽谤法轮功,并根据江泽民的指示被“610办公室”当作所谓的“证据”来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泽民继续使用他的各职能部门、职位、和与党内重要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政治和军事力量,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泽民通过发起党内的学习运动,对党的关键领导层表明,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因为法轮功威胁到共产党的生死存亡,以此来取得党内重要领导们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党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所有修炼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必须接受“转化”,或被“强制转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大规模的逮捕和非法监禁前一天,江泽民在一个省级领导干部会议上发出了迫害前的最后动员令。

26. 两天后,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令下,中共媒体于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开始迫害法轮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全力配合下,江泽民命令对所有法轮功学员进行思想转化,不论他们是否是党员,并且第一次强调在针对法轮功的斗争中,有效“转化”法轮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与此同时,全力配合江泽民并在他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了一个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通知。同一官方还剥夺了法轮功修炼者依据宪法进行申诉和抗议的公民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中国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发布了一个通告,要求销毁与修炼法轮功有关的所有出版物、调查和处罚出版、印刷、复印和散发这类材料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尽管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包括书籍,这些官员对此置若罔闻。

• “610”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推动了这场运动:(1)持续发布针对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团体的误导性消息和谎言,(2)要求在处理与法轮功有关的案件时,必须与中共反法轮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区,“610办公室”还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师和其他代理法轮功修炼者的律师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法官必须在庭审后作出有罪判决。

29. 八月和九月期间,中共的关键领导人,特别是宣传部门的,按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指示,发起了全面的媒体攻势,伪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非法搜捕、监禁、审讯和迫害法轮功找理由、煽动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执行上述的非法行为、同时动员民众支持这场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的采访时, 江泽民称法轮功为“邪教”,公开将法轮功定为应当遭受暴力镇压的对像。在江泽民使用这个词语之前,党的任何文件或媒体中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语,再次表明镇压法轮功是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同时也是江泽民不断推动使镇压升级的。两天后,10月27日,《人民日报》全力配合,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声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31. 江泽民接受采访五天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配合镇压,制订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是一个非法的、事后追惩性的、措辞模糊的法律,它严重的践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则。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官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文件把“邪教”定义为具备党的媒体和党和政府机构宣称的法轮功特点,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轮功修炼者会按照这些武断的和反覆无常的规范接受法庭审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个解释两高1999年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员对于全国各地的法院审判法轮功案件发出指示,根据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关于当前办理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和判决,应当在由政法委组织的党的会议上提前决定。

34. 到2000年,各级“610办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在一起办公。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指示下,“610办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给它的特权发动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的斗争。北京的公安部设置了26局,就是专门负责逮捕和收集情报的“610办公室”。“610办公室”和他们的官员在转化法轮功学员思想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通过他们对“金盾”工程中法轮功数据库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泽民的指示与充分协作下,“610办公室”颁布了多项通知和规则,要求检察院、法院和律师支持党反对法轮功的坚定立场。比如说,一个典型的“610办公室”通知,《关于预防和控制敌情的要求》,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轮功律师,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做有罪辩护,法官在宣判时要做“有罪”判决,在庭审前“610办公室”要与法官和检察官会面,确保他们在法庭上严厉镇压法轮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国律师协会(“ACLA”),在江泽民的指示、影响与充分协作下,也发布了多个通知和规范要求全国的律师支持江泽民反法轮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庆召开的司法局确立处理法轮功案件的司法规范会议上,当地律师协会的官员要求所有的律师服从党针对法轮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师“充分认识与法轮功斗争的重要性”。

37. 全国的党组织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泽民与法轮功做斗争的号召。根据当前从党的网站上可以找到的记录,各地的党委召开了会议、研讨会及论坛研究党中央关于江泽民讲话的通知精神,号召暴力镇压和铲除法轮功。这些党委强烈表达了支持,并采取了行动推进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

38. 舆论工具配合江泽民,持续散布言论,确保法轮功被当成党的敌人(和邪教)被斗争。为了号召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他们所使用的攻击性的言辞就像在犹太人大屠杀中为了暴力灭绝欧洲犹太人种时所使用的一样,把法轮功修炼者比成非人的病毒,传染病,寄生虫,洪水猛兽,恶魔,精神病患者和国家的敌人。在2001年后随着反恐怖主义成为全球的焦点,被识别出来是修炼法轮功的人士又被贴上了“恐怖份子”的标签。在一个典型事件中,中国反邪教协会,一个与江泽民联系密切并致力于镇压法轮功的组织,引述了一段评论, 公开承认妖魔化法轮功是为消灭法轮功找理由(“我说,先把它定义为恐怖活动,然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顺的了。”)

39. 与此同时,许多听到或读了江泽民讲话的中共官员,不仅传达了江泽民关于暴力镇压法轮功的命令,还在江泽民的反法轮功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在自己的讲话、政策性文件和/或书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辞性或攻击性的语言,使镇压法轮功达到了最大的规模。他们的关于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非法迫害和镇压的指示和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帜性媒体和大规模宣传一样,传达到了法院,检察院,劳教所和监禁场所 。

40. 尽管有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私下里反对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运动,许多党的领导和其它共犯持续使用司法系统作为迫害工具,并得到了“610办公室”,全国律师协会和检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尽管一些“610办公室”官员希望远离这场迫害运动,主动出逃或辞职,但是根据几个目击证人和专家报告,在江泽民的直接或间接命令下,从2001年起酷刑和洗脑反而被强化,并一直持续到2015年6月的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办公室”发起了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三年运动。在几乎每个省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关于这场运动的官方文件。在全力转化坚定的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包夹和同监室犯人施用酷刑变得高度常规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协会”的相关文件,概括了运动中常用的几种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这些文件号召党的安全人员登门拜访获释的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胁迫雇主 、动员家庭成员和邻居参与做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

43. 自从斗争运动的开始,就有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或者从监狱、劳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强制转化场所获释后很快离世。受害人有着不同年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地区。大部分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或身体的酷刑或者在监禁中被剥夺了健康的权利。

44. 从斗争运动一开始,警察滥用职权,通过非法罚款、肆无忌惮的没收财产、敲诈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家人的钱财,设圈套欺骗、陷害和强迫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监狱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给其他犯人减刑为交换条件,让他们毒打甚至虐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和狱警强迫法轮功修炼者的家人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严厉的处罚。

45. 自从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国警察等安全人员经常破门而入法轮功修炼者的家,拿走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财产,有时甚至偷走与法轮功修炼完全无关的财产。

46. 这份控告状的后面附有我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的个人部分,包括我自己的个人案件情况。参见“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附件 。
刑事责任

47.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使用“参与”这个词,检察院并不是指控被告人个人亲自实施了这些犯罪。“参与”在这份诉状中指的是作为一个共犯参与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

49. 这个共同犯罪是江泽民于1999年6月发起的。参与的人包括江泽民、李岚清、罗干、刘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诉状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这个共同犯罪的目标之内。换句话说,第1至第18宗罪是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目标而产生自然的、可以预见的结果。被告人清楚,这些犯罪是在执行这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甚至肯定会发生的事情 。

51. 这个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泽民决定对法轮功发起“斗争”式暴力镇压。中文“斗争”一词,是在意识形态路线斗争方面进行政治迫害的专用术语,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分。一个群体一旦被定为“斗争”的对像,其涵义是明确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对他们进行迫害。

52. 为使这个共同犯罪达到目标,江泽民在这个共同犯罪中与几个人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或共犯在这个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个角色,对这个集团的整体目标都起了显著的作用。参与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人:

53. 李岚清,自1997至2002年间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经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担任“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负责人。自从1999年6月10日建立这个机构之日起,李岚清负责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实执行。因此李岚清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4. 罗干,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书记,自1999年到2007年间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对在此期间,这个机构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的暴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55. 刘京是江泽民在中国非法迫害法轮功的一个关键合作者。江泽民选择刘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间担任“610办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轮功斗争中担任领导角色。在2001年9月,江泽民提拔刘京担任“610办公室”主任,他一直担任这个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泽民选择刘京担任公安部副部长。在这个职位上,刘京推动并执行了江泽民和罗干通过“领导小组”发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杀、以其它方式杀戮,思想转化、酷刑和虐待法轮功学员等指令。同时,他还编造了误导性的谎言、捏造有关法轮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炼者的信息,用来给江泽民的犯罪找藉口,并进一步煽动有关犯罪。特别是,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杀长春法轮功学员,以及命令彻底根除这个修炼团体。他还对臭名昭著的马三家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的犯罪行为负直接责任,这个劳教所是他帮助建立的,完全是为了执行江泽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并帮助当局对其它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的“斗争”。刘京所到之处,总是留下血迹。他的指示不仅仅导致了在长春和马三家对法轮功的酷刑和虐杀,还包括全中国其它城市的。

56. 作为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有效的控制或实质的影响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参与人,并单独或和上述参与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实质影响了党的行为(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党委)、公安部、“610办公室”、监狱系统、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监狱”以及劳教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他有能力保证他的计谋得以落实。

57. 江泽民还采取了多个步骤,保证反法轮功的斗争运动在他从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的位置退下后,仍能继续。首先,他抓住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两年多;此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两席,将其授予最能够确保迫害运动持续的李长春和罗干(2007年后,罗干被江泽民的铁杆周永康取代)。最后,江退休前还对政治局常委进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国家主席和党总书记胡锦涛在内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权而没有否决权。江泽民使用这些策略和伎俩保证这些非法行为可以继续,同时使他自己和同党免于因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于发动、设计、命令、谋划、主导、实施和管理对法轮功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占据的权力和影响力发动了这场运动,并贯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为中,事实如下:
59. 发动和设计

a) 1997年,江泽民在罗干的帮助下,命令全国范围的公安人员调查法轮功,目的是为了说服党内高层取缔法轮功、强制转化和镇压法轮功学员。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公安人员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轮功的合法理由。

b) 尽管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江泽民仍然决定一意孤行,通过数次讲话和信件,筹备与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镇压 。

c) 1999年5月,在一个发给党内重要领导的备忘录中,他设计了迫害运动的关键步骤,如:如何镇压法轮功,动用哪些党内资源。

d) 1999年6月,在对政治局的讲话中,江泽民设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以及它的运作机构,称为“610办公室”。江指导和授权他们实施暴力镇压并强制转化法轮功修炼者。

e)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给舆论宣传定下了框架,把法轮功界定为“邪恶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为了误导中国民众,以求他们支持他在中国迫害、威慑法轮功。

f) 在同一次讲话中,他进一步设计了这场运动,以囊括进中共的各个阶层,包括宣传机构、由他新设立的“领导小组”管理的安全机构、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别的党委领导,以及其它各种高、中、低层的党内人员。

g) 江在接受《费加罗报》采访时把法轮功当作“斗争”的对像,把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称为“不正常的”和“邪恶的” 。

h) 他唆使司法系统为他的反法轮功目标服务,这直接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法院不但不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反而认可迫害,甚至为迫害提供方便,协助江泽民非法逮捕、监禁、强制转化守法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以及对他们施以其它恶劣侵害。

i) 江对这一场运动做了进一步的设计,藉以把国家机关囊括进来,如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门和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各阶层的参与。
60. 命令与谋划

a) 江泽民不仅设计了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他还给党的领导人提供了指示和帮助,特别是政治局七个常委,他们控制着政治局,政治局控制着党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委员会控制党的地区性分支。在中国一党制的权威下,各级党委都对与之平级的政府机构有着高度的控制,特别是在安全系统之内。

b) 他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政府机构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暴力镇压以及强制转化,包括以讲话和信件的方式指示党的高层,这些指示随即被转换成中央内部文件,命令下级筹备这场迫害运动,并且成为这场迫害运动的指导准则。

c) 1999年5月8日,江发出了“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委诸同志的批示”。该文件于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发,指示官员秘密准备迫害法轮功,包括如何严厉的处罚法轮功修炼者、动用哪些党内资源,及谁来负责贯彻与这些任务有关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发表了“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讲话,直接命令建立“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任命了负责人,把法轮功问题称为:“1989年那场政治风波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事件”,这里指的是1989年天安门广场上对学生民运人士的大屠杀。

e) 通过这次讲话,他还命令中央委员会和省市级党委“密切配合”,给予“领导小组”超越于党、国家各机关权力之上的权力,而这个小组只对江个人负责。

f) 他指示“领导小组”发起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宣传,误导中国民众让其不知道法轮功的真相。他还指示他们“收集各地法轮功练习者中已经发生的种种受害情况,包括发生精神分裂、跳楼自杀、有病不吃药而使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汇集各种资源调查法轮功的组织结构,准备分化、瓦解法轮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级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示他们为开始迫害法轮功做最后的总动员。第二天,大规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轮功学员就开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过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泽民命令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的思想转化(也就是酷刑)。这包括1999年7月江通过党中央发出的一个通知,命令对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党员进行强制转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个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转化修炼法轮功的党员的指导方针和办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发出另一个通知,把上述命令扩大到所有的法轮功修炼者,不管是不是党员。

i) 江泽民确保他在正式讲话和信件中做出的设计、谋划和指示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给(1)党的中央委员;(2)省部级官员; (3)中央委员会各部门各级负责人;(4)其他重要党、政府领导人和民间领袖。他还确保这些人接信后,会指示更多的党员、政府与民间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们学习和贯彻江的指令。
61. 发动、实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发出了在全国发动针对法轮功的暴力运动的信号。

b) 1999年6月7日,江泽民对政治局的讲话号召发动一场针对法轮功的迫害运动,以酷刑、虐杀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泽民发起了党内的学习运动,发出信号──消灭法轮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胁了党的领导权。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党的领导人会议上讲话,为迫害开始做最后的动员。

e) 随后不久,被告人在李岚清、罗干和“领导小组”的其他关键成员,以及中央政法委关键领导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以及全国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实施了这场镇压运动。

f) 与主要的媒体和宣传机构合作,江发起并主导了一场宣传运动,编造法轮功犯罪的虚假证据,为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与“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它部门合作,江发动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抓捕、监禁、思想转化、酷刑、杀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制的、语意模糊的、事后追惩性的法律,给这场他挑起、设计、命令、谋划、发动和落实的非法运动涂抹了一层虚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这一切所为,使全国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监控、跟踪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监禁、刑讯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杀戮、严酷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强奸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盗窃、财物毁坏、非法搜查和没收、虐待、奴役、诽谤和侮辱、群体灭绝,和包括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内的反人类罪行。

62. 江泽民明知并且故意挑起、设计、命令、谋划、煽动、督导并参与了这个共同犯罪,并与其它参与者有着共同的意图,或者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可以预见的后果。在这个基础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对发动、唆使这些犯罪的执行负有刑事责任,也为这些具体犯罪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图与思想状态。

64. 通过本诉状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泽民具有凭藉酷刑进行暴力镇压和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直接犯罪意图。被告人蓄意发布命令,并设计了具体的对法轮功的“斗争”式暴力镇压实施计划,包括斗争运动中的最后步骤,即通过对目标群体的酷刑达到的强制转化。被告人还通过使用 “国家敌人”和“邪教”等名词,反覆的把法轮功标签化为残暴镇压的适用目标。

65. 针对江泽民的不法行为,江泽民无法享有豁免权。作为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与国家主席,被告人有义务遵守并执行国家法律。他并不享有中国法律之外的特权或权力。相反,作为中国的领导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去维护法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或“中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或“中国刑法”)第6条和第7条。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讯逼供

刑法第247条

6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67.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68.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7条。

69.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安全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数以万计的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

70. 常见的酷刑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打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劳教所关押过的,但不是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证实,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单独挑出来进行酷刑折磨。

72. 攻击妇女的阴部是“610办公室”官员的惯例行为。被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论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会被剥光衣服。

73. 警察经常对被关押的和平的法轮功修炼者使用过度的武力,包括年长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轮奸、强奸和/或性侵年老与年轻的法轮功学员的罪行经常发生。

75. 关押法轮功修炼者的场所的生活条件极其严酷,以不人道的对待、拥挤、饥饿、强迫劳动、医疗贫乏和持续的肉体和精神摧残为特征,包括酷刑、殴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7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77. 中国刑法第232条禁止“故意杀人”

78.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蓄意杀戮,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2条。

79. 自从1999年起,已有数以千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死去。许多人身上都有严重的殴打和/或酷刑的痕迹。有许多因酷刑和虐待导致死亡的可信报告。其中有许多因拒绝放弃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炼者。
第三宗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8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1.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82. 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大范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虐待,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8条。

83. 在这个期间,中国的警务人员包括“610办公室”官员和其它安全人员,对全中国范围内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这些非法行为是针对在监狱和在中国其它拘禁场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84. 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劳教所关押的但不是法轮功学员的人以及法轮功受害者均证实,法轮功学员遭受了这些非法的行为。
第四宗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86.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87.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8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的应当按此条款负刑事责任。

89. 从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陷害,刻意伪造他们没有做过的犯罪行为,或者把他们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合法行为说成是犯罪,以此来诬陷他们,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4条。

90. 在这个期间,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人,“610办公室”和全国律师协会把所有已知的 法轮功修炼者都划成“罪犯”,非法逮捕、监禁、折磨、侮辱他们,作为对他们修炼法轮功的报复。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洗脑班、“黑监狱”、拘留所、警察局、劳教所、监狱等处,仅仅是因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炼法轮功。

91. 中国的律师证实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这些非法侵害。

92. 此类犯罪行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发出的文件,提供进一步的佐证。
第五宗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

9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94. 中国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第四款禁止“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第五款禁止“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

9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器官摘取,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96. 大约从2000年起,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当局杀害,以供给中国的器官移植业。

97. 一系列拨给高层官员的电话证实在押法轮功学员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国高层官员直接证实江泽民参与其中。根据一个秘密的电话录音,当被问到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命令是从哪儿来的,原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白书忠回答说:“当时是江主席啊……有一个批示,说开展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数名专家证人证实盗取器官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时,一些险遭器官摘取的幸存者或其他现场目击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六宗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6条,第237条

9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0.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101.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10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强奸和性暴力,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

103. 轮奸、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来胁迫中国的女性法轮功学员,逼取她们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击女性法轮功学员的阴部是例常行为
第七宗 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

10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06. 中国宪法第37 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将从重处罚。

10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泽民个人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 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拘禁与关押,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7条和刑法第238条。

109. 法轮功修炼者仅仅因为他们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并受审的法轮功学员只是按照当局预先编排好的结果出庭受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无法为自己作证,不能做无罪辩护,也不能自由聘请律师。

111. “610办公室”发出通知与规范,要求律师、检察官和法院支持党反法轮功的立场。其中,一个《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党任命的和其他法轮功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 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轮功修炼者所触犯的法律以及相关犯罪事实 都是捏造出来的。几乎所有的这些案件中,当局逮捕和拘禁法轮功都是基于语意模糊、过于宽泛、炮制粗糙的法律,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转化”和“斗争”而设计的。
第八宗 滥用职权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

11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5.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司法工作人员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397条 和第399条。

117.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119.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如前所述(参见第七宗罪),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证据经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法轮功修炼者经常被剥夺法律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提前决定好的, 如法轮功修炼者是否愿意放弃他的信仰、是否拒绝“被转化”、是否愿意“转化”他人。
第九宗 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

120.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七)持枪抢劫。

122.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123.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12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 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个人财物的盗窃与毁坏,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63条,267条,270条和275条。

126. 安全人员 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拿走他们与法轮功活动有关的物品,有时还偷走一些与法轮功无关的物品。

127. 警察还焚烧、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毁坏从法轮功学员处没收的,与法轮功有关的物品。

128. 安全官员还关闭、捣毁、没收财产或者强制中断法轮功学员拥有的生意,完全不顾其企业或雇员的利益。
第十宗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2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0.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131.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身体与住宅的非法搜查,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5条。

132. 根据目击证人描述,许多(甚至是大多数)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家都遭到过被警察等安全人员在没有理由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此类闯入法轮功修炼者家中的行为是例常发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找到与法轮功有关的材料证据,同时也包括盗窃法轮功修炼者的电脑、手机和其它设备等。一旦发现这些材料,警察会没收,在法轮功学员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对他们进行严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十一宗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3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4.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35.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 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剥夺法轮功修炼者的宗教信仰自由,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51条。

136. 如上所述,江泽民的斗争运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折磨和其它恶劣的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但是江泽民正式把法轮功定义为宗教,而法律明确保护中国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宗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3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38.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139.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奴役,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4条。

140. 如上所述,许多目击证人证实,众多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各地劳教所和 其他拘禁场所被迫在没有任何工资的条件下强制劳动 。
第十三宗 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41.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3.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侮辱诽谤,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46条。

144. 如上所述,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第十四宗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4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46.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47.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人身伤害,违反了中国刑法第234条。

148. 江泽民的迫害运动,还对法轮功信仰者造成了许多不在酷刑、虐杀、强奸、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诽谤等犯罪定义以内的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
第十五宗 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149.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0.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51. 为了逼迫他们公开放弃内心的精神信仰,或让他们违心供认或提供关于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与修炼而打击报复他们,使得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152.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以及残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违反了中国签署并批准了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第十六宗 群体灭绝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53.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4. 江泽民发起和指导的这场针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符合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 法轮功符合国际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实践活动的定义。在国际法的文件中和适用者看来,一个基本原则是,“宗教”的类别极其宽泛多样,而且,对于权利应当做广义的解释,不会局限于形式上的狭义理解。在国际法上什么是宗教还没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标准。法庭在判断一个信仰是否构成一个应当得到保护的宗教时,会考虑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诚,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某个特定的属性。事实上,法轮功由于其对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强调已被数个法庭归为“宗教” 。而且在中国,法轮功也被描述为“宗教”(即“教”)。

• 江泽民发起的暴力镇压斗争运动的目的是强迫法轮功修炼者放弃他们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法外处决他们,其最终目地是从中国社会彻底铲除法轮功。

• 中国各地的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杀戮以及其他的恶劣虐待行为,原因仅仅是: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这个和平的精神修炼的信仰。

156.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斗争运动,目的从中国社会铲除法轮功宗教及其信仰者,违反了中华民国于1949年7月20日签署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第十七宗 反人类罪

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国际习惯法

157.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58.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159.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把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监管期间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家人、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161.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目的是为了谋杀、消灭、奴役或者对其实施其他不人道行为。

162.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163. 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被剥夺了基本人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他不人道的对待,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
第十八宗罪 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

165. 本节通过引用本诉状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实,重新作为理由置于此处,如同在这里又重复了一遍。

166.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167.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对待,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



168. 自从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者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挑起、设计、谋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的长期的任意监禁,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